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2-11

  为防范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管,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设定标准,划定需要提交压力测试报告的公司范围。二是开展资产配置压力测试。要求公司进行规定情景下的资产配置压力测试,评估对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和偿付能力的影响。三是加强审慎性评估和后续监管。保监会对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和压力测试情况进行审慎性评估,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建立保险资产配置风险排查和预警机制,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研究相关配套措施,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防范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健全组织架构,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坚持审慎的保险定价策略和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持续提升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分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资产配置压力测试,评估对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和偿付能力的影响,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30%,且公司资产配置中股权、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合计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二)人身保险公司负债平均持有期少于5年,且公司资产配置中股权、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合计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三)人身保险公司的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大类账户中,至少一个大类账户资产收益率小于保险产品资金成本的。

  三、压力测试报告要由保险公司投资风险责任人签字。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财产保险公司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账户和人身保险公司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大类账户的资产配置结构及比例、保险产品结构及比例等基本情况,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保险业务发展计划和资产配置计划;

  (二)账户资产方和负债方的预期现金流、平均持有期、资产收益率和资金成本,以及缺口和比率等情况(见附表);

  (三)针对以下假设情形,包括上证指数点位下跌20%、30%,无风险利率曲线上升50BP、100BP,利差扩大100BP、150BP,长期股权投资下跌10%、20%,投资性房地产价格下跌10%、20%,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中不良资产60%和80%无法收回本金等,分别分析单因素变动情形下,对公司当期整体层面和大类账户层面的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以及对公司当期利润、净资产、净现金流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四)公司对于出现净现金流由正转负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情形,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实施计划。

  四、中国保监会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情况对压力测试情形进行动态调整。

  五、中国保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和压力测试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聘请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公司压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

  六、对于评估认为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重大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中国保监会经提交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委员会或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将采取提高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比例、限制相关保险产品业务销售、责令股东提供资金支持等监管措施。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压力测试报告;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测算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情形,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分别于6月30日后和12月31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压力测试报告。

  本通知所称平均持有期、资产收益率、资金成本计算口径见附表说明。本通知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合并计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比例。

  

  联系人及电话:杜林 010-66286996

  

  附表:部分保险产品账户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表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