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固定收益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包括债券及其他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类固定收益投资。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产品的合规风险;
(二)固定收益产品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
(四)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
(五)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信用评估及授信研究与固定收益投资指令下达;
(二)固定收益投资指令下达与交易执行;
(三)投资前台与中台风控、组合管理以及后台清算、核算。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办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并配备具有债券分析、信用评估、信用分析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标报价、合同签署、场内外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固定收益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估模型进行内部信用评级,构建交易对手资料库,收集交易对手披露信息、外部独立机构信用评级和监管机构评价,评估交易对手及产品的信用风险,并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信用信息和数据,并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制定授信额度。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充分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并建立不同层级的固定收益证券池,定期跟踪并分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变化,加强固定收益证券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及债券逆回购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需要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融入资金利率,明确融资的利率区间。
第十二条 固定收益投资的计划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委托方的投资指引以及公司内部的投资政策和资产配置计划,投资过程需要有合理的审议和控制措施,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评估。
第十三条 固定收益投资决议应按照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固定收益投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担保效力、发行人还款来源以及交易对手方的相关信息。重大投资应遵循集中决策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未经批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安装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对交易室固定电话、网络通信等实施交易时间内监控,交易机设置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以隔离投资决策与执行;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询价等关键环节,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交易员不得将与投资相关资料带出交易室。
第十五条 投资交易指令的下达必须通过公司统一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原则上禁止绕过系统仅以电话方式下达指令。对逐笔交割的场外交易,相关岗位人员应负责办理相关协议的签订和单证用印手续,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交易系统应启用公平交易模块,获取公平交易模块参数设置情况。在交易层级,对不同投资账户的同类投资指令,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为公平交易执行原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签订债券买卖合同、分销协议等固定收益投资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批流程,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规合法。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进行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应当书面约定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机构与托管银行的资金划拨和费用支付、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费用支付,均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实现。
第十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当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单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以便完整保存投资指令、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持续跟踪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信用评级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告知固定收益投资部门。交易对手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固定收益投资后管理岗位职责,跟踪并收集到期日、付息日及利率变动等信息,与前台投资经理密切沟通存量债券是否行权,与中台风控沟通组合久期的变动情况等信息,及时调整或要求托管行调整应收利息数据,确保及时支取本息。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交易对手方未能按时全额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情况制定应对机制,启动催收流程,并在必要时应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监管机构对于固定收益投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执行。